十八般武艺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
实践中,当我们的债务人,即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大家熟知的做法便是通过申请公司破产的方式,来加速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到期,从而追究股东的责任。此类做法可以满足绝大部分的执行案件,但其缺点也很明显,耗时过长,且破产流程会要求所有债权人都来申报债权,公司仅有的资产会被其他债权人瓜分。
那有没有另辟蹊径的方式,可以不通知其他公司债权人,直接让债务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呢,答案之一,便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
1、适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前提要求
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第六条虽明确了公司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即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故存在上述特殊情形的案件,也可支持债权人对股东的追责。本案属于第一种适用情形。
2、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该案由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原则上应适用侵权责任的原则,即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但在实践当中,多数法院为了避免出现管辖法院过多的情形,并不支持上述做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十一条中就明确规定: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直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韩强律师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决定在北京公司所在地进行起诉,随即成功立案。
3、如何取证债务公司股东的实缴情况
《公司法》2014年修改之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成了认缴登记制,公司的工商内档中已经无需公司提供验资报告来证明股东的出资金额与比例,那债权人如何来获知债务公司股东的实缴情况呢?
其实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来查询,上述企业下载的专业报告中会载明公司的股东实缴情况,虽然上述实缴情况与实际公司实缴资本有一定出入,但是可以作为初步证据提供至法院,以来证明债务公司股东的未实缴的金额。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经生效的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北京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广告服务费1701119.31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2万元、公证费3500元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北京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被告作为北京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548.61万元。在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北京公司债权人,自认被告实缴出资320万元,请求被告在未履行出资义务228.61万元范围内,对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公司所负债务承担1701119.31元的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附:本案判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