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合同存在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发生争议时仅部分转让方主张起诉,法院应当立案。原告可将未起诉的股权转让方列为第三人。
案情简介
法人股东A公司与自然人股东李某持有目标公司股权,A公司持股比例75%,李某持股比例25%。
2021年7月,A公司、李某(出让方)与毛某(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B公司分别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毛某,转让款分期支付。
毛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
2021年12月,A公司委托林齐平律师团队诉讼维权,李某不同意起诉。
诉讼流程
收案后,林齐平律师团队开展分工合作,迅速完成学术观点、同类案例、法律法规等工作,在案例研讨会上深度剖析了案情,量身定制本案的诉讼方案,主办律师认为:
(一)本案,A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可按持股比例主张股权转让款;
(二)《股权转让协议》未特别约定全部转让款的归属,转让方李某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三)检索判例。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团队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周卫军、朱维珍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74号】,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性。主要裁判观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多个主体,实际属多份股权转让合同的组合,也即周卫军与朱维珍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独立性。”
鉴上,团队主办律师在起诉状中将A公司列为原告,将毛某列为被告,并准备《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拟将股东李某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一)立案阶段
遇到的问题:法院立案庭提出了“股权转让方李某未参加诉讼,可能遗漏诉讼主体”的顾虑,未当场立案。
解决办法及结果:主办律师向立案庭提交了前述《民事诉讼法》法条和类案案例,并与立案庭法官做了深入的意见交流。7天法定期限内,本案成功立案。
(二)审判阶段
遇到的问题:审判长提出了“股权转让方李某未参加诉讼,可能无法查明案情和本案有可能因为遗漏诉讼主体被发回重审”的顾虑。
解决办法及结果:主办律师与审判长充分沟通,达成了“将股权转让方李某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解决方案。
2022年5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股权受让方毛某向A公司支付75%的股权转让款21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实务经验总结
第一、紧扣“立案条件”准备起诉材料和辅助立案材料。
本案,主办律师在立案前,根据丰富的类案办理经验,准确把握立案难点,提前做好法条和案例准备,让法院及时准予立案,有效缩短了案件承办时间。
第二、与法院各职能部门保持及时、有效沟通。
由于分工不同,诉讼阶段立案庭和业务庭法官往往对于案件的关注点和所需证明材料等有较大差异。为顺利推进立案和审理,代理人应当提前准备必要的沟通素材,及时跟进立案和审理进展,做好记录并提交诉讼不同阶段所需材料,成为法官的“好助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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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林齐平 王子艺
编辑:王子艺
审核: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