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们日常生活中碰到的交通事故类型也层出不穷。若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出现肇事逃逸情节,保险公司往往会依据商业保险条款主张商业三者险拒赔的抗辩。但该抗辩是否合理?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合法依据呢?事实情况:非也!并不当然构成拒赔情形。
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登峰与合伙人缪建林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最终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2020 年 9 月 24 日,刘某泉驾驶苏 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5 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于当日 12 时 32 分许在余杭-荆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村**号路口时与跨越在道路上方的通信光缆发生轻微刮擦,当日14 时35分许,驾驶由西向东途经现场时再次与通信光缆发生刮擦后驶离现场并造成部分通信光缆架空高度下降
当日14时59分许,被告刘某飞驾驶浙 A**E 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途径现场时,其车上所载货物与部分下垂的通信光缆发生碰撞,导致通信光缆架空高度进一步下降
当日15时2分许刘某飞驾车逃逸;当日15时6分许,小余驾驶浙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途径现场时,其颈部与下垂的部分光缆相刮,导致摩托车摔倒并于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小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0年9月 29日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事实。
余杭区交警大队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飞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泉、小余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某通杭州市分公司、被告某信余杭区分公司、被告某数公司共同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刘某飞驾驶的浙 A**E 车辆在人民保险杭州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刘某泉驾驶的苏F****7车辆平安保险张家港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各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均未主动与被告人家属商谈赔偿事宜。
故被告人家属找到润杭律师事务所,委托润杭所专业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团队的徐登峰、缪建林寻求帮助。
润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分析研判,认为本案涉及责任主体众多,属于比较罕见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多方沟通,最终代理律师将案件起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一波三折
由于本案中驾驶员刘某飞被交警部门认定逃逸,故人保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内拒赔,主要的依据是刘某飞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过,对于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系知晓的,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条款在当事人投保时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应当依据商业保险条款免责。刘某飞对于免责事项声明上面的签字不予认可,故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后法院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申明落款处刘某飞的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字迹并非系刘某飞本人书写。
一审法院认为
人保杭州某支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并非由刘某飞本人签字,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事项告知义务,故被告人保杭州某支公司辩称其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赔付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经核算,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184758.91元,判决人保杭州某支公司赔偿442084.5元,其余款项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人保杭州某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人保杭州某支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因被保险人刘某飞存在驾车逃逸的行为,而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刘某飞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上诉人应当不予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刘某飞”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且上诉人陈述案涉保险采用电子投保,而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在电子投保的过程中已将保险条款送达给刘某飞,并就免责条款以加粗或加黑等方式向刘某飞尽到了提示义务,故上诉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投保人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其关于应在商业三者险 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律师评述
●本案中,刘某飞虽然存在驾车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内责任免赔。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以来,到终审判决下达,历时超过一年半,最终律师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律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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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杭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助理、行政人员近40人。多位律师具有法院、政府、大型企业法务等从业经历,熟谙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司法实践操作。
多年来,润杭所在业务发展中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律师同行建立了并保持着良好的合(协)作关系。润杭所是浙江工业大学MBA、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法律实践基地,是杭州市钱塘新区信访局、杭州市钱塘新区总工会、杭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闻潮派出所以及下沙多个社区法律顾问。润杭所业务范围涉及诉讼以及并购、新三板上市等多个领域。润杭律所努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致力于为法律事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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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缪建林
编辑:王思敏
审核: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