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然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但其的重大行为都是要依靠股东会授予指令,当其股东/股东会不能做出一致的决议或各个股东间的力量相互制约时,就会导致决议机制失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僵局。
下面便通过韩强律师办理同一家公司的系列案件,简要解析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及破局途径。
序号 | 原告 (上诉人) | 被告 (被上诉人) | 案由 | 简要诉请 |
1 |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 | 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返还营业执照、公章 |
2 |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 | 兰某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返还营业执照、公章、U盾 |
3 |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 | 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谢某、卢某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移交公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本 |
4 |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 | 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谢某、卢某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返还证照 |
5 |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 | 谢某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赔偿损失 |
6 |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 | 王某 | 名誉权纠纷 | 道歉,停止侵权 |
7 | 王某 | 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 | 委托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10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
8 |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 | 谢某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赔偿损失 |
9 |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 | 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谢某、卢某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返还证照 |
10 |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 | 卢某、兰某 | 侵权责任纠纷 | 赔偿杭州公司1,438,418.44元、利息6万元、律师费7万元 |
11 |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 | 王某 | 名誉权纠纷 | 道歉,停止侵权 |
12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某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判令被告支付侵权损失1000余万元,并履行股东义务 |
13 | 王某 |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委托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214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
14 |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某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解散纠纷 | 判令解散杭州公司 |
15 |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某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名誉权纠纷 | 判令停止侵害、恢复商誉、登报道歉并撤销《告知函》,赔偿损失10万元 |
16 | 兰某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名誉权纠纷 | 判令停止侵害、恢复商誉、登报道歉并撤销《告知函》,赔偿损失10万元 |
17 | 卢某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李某 | 名誉权纠纷 | 赔偿50万并于某时代大厦张贴赔礼道歉声明 |
18 |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李某 | 名誉权纠纷 | 赔偿300万并于某时代大厦张贴赔礼道歉声明 |
19 |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王某 | 损害赔偿纠纷 | 判令赔偿第三人损失50余万元,停止侵害并登报道歉 |
20 | 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确认股东身份,签发出资证明,记入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21 |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议记录、会计账簿 |
22 | 谢某 | 王某、白某 | 侵害公司利益纠纷 | 赔偿损失 |
23 | 兰某 | 王某、白某、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名誉权纠纷 | 停止侵害、登报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
24 |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卢某(原审被告)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 | 管辖裁定 |
25 | 谢某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解散纠纷 | 解散杭州公司 |
26 | 谢某 | 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变更公司登记 |
若有争议的股东中的一方或多方愿意在产生争执后退出公司经营,自然是缓解公司僵局问题的最稳妥的途径,不会过多的损害公司的利益。
对内转让 | 对外转让 |
1、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系对内转让。
2、此时仅需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即可,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 1、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系对外转让。
2、除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外,还需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进行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以同等或更高的条件购买转让股权,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出资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附:股权转让案件判决书
此路径的适用情形包括: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此路径的局限性与股权转让类似,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公司无利润可供分配的情况下,异议股东无法经由主张公司回购实现其投资目的。
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保持公司存续的,可选择解散路径,以最终消灭公司主体。此路径又区分两种情况:
1、决议解散:《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同意,可以提前解散公司。
2、公司解散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1)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的;(2)两年以上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3)董事长期冲突,股东会无法处理;(4)其他可能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解散诉讼中,核心要点在于公司的议事机制是否能有效运作,公司是否盈利并不是考虑的重点,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判决解散的公司仍处于盈利的状态。并且,当矛盾各方决心通过解散诉讼进行解决时,一般均可以达到解散的目的,各股东多次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本身就是一种公司陷入僵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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